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84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6 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部之教務、輔導
  、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
  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