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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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倡導技能價值,鼓勵青少年參加職業教育或職業訓練,俾全
    面提升我國國民技能水準,強化產業對外競爭能力,對參加技能競賽
    之優異選手及培訓老師,頒發獎助學金,以資激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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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適用對象:
 (一)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殘障者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
      業技能競賽之選手,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並獲得各該職類前一、二、
      三名者。
 (二) 負責指導、訓練選手老師,其指導、訓練之選手於國際技能競賽或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並獲得各該職類前一
      、二、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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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技能競賽區分及舉辦年限:
 (一) 全國技能競賽:每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二) 殘障者技能競賽:每二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三) 國際技能競賽:每二年輪由各會員國舉辦一次。
 (四)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每四年輪由各會員國舉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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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助學金數額標準如下:
 (一) 全國技能競賽及殘障者技能競賽:
      1 各職類第一名:新台幣八萬元。
      2 各職類第二名:新台幣六萬元。
      3 各職類第三名:新台幣四萬元。
 (二) 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1 各職類第一名:新台幣三十萬元。
      2 各職類第二名:新台幣二十萬元。
      3 各職類第三名:新台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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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依二之 (二) 負責指導、訓練有功老師,其獎助金額度比照獲獎選手
    獎助學金數額之半數頒發。如由二位以上老師負責指導、訓練時,應
    共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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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編
    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