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倡導技能價值,鼓勵青少年參加職業教育或職業訓練,俾全 面提升我國國民技能水準,強化產業對外競爭能力,對參加技能競賽 之優異選手及培訓老師,頒發獎助學金,以資激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 (一)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殘障者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 業技能競賽之選手,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並獲得各該職類前一、二、 三名者。 (二) 負責指導、訓練選手老師,其指導、訓練之選手於國際技能競賽或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並獲得各該職類前一 、二、三名者。
三 技能競賽區分及舉辦年限: (一) 全國技能競賽:每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二) 殘障者技能競賽:每二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三) 國際技能競賽:每二年輪由各會員國舉辦一次。 (四)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每四年輪由各會員國舉辦一次。
四 獎助學金數額標準如下: (一) 全國技能競賽及殘障者技能競賽: 1 各職類第一名:新台幣八萬元。 2 各職類第二名:新台幣六萬元。 3 各職類第三名:新台幣四萬元。 (二) 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1 各職類第一名:新台幣三十萬元。 2 各職類第二名:新台幣二十萬元。 3 各職類第三名:新台幣十萬元。
五 依二之 (二) 負責指導、訓練有功老師,其獎助金額度比照獲獎選手 獎助學金數額之半數頒發。如由二位以上老師負責指導、訓練時,應 共領之。
六 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編 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