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庇護程序:
(一)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符合要點二安置對象之資格,即可就近
委由庇護機構代為安置,並由庇護機構於二十四小時內傳真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知悉。地方主管機關應儘
速處理外籍勞工後續相關事宜,務必於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如無法
於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得再傳真本局延長安置期限。安置原因消失
,應隨即通知庇護機構取消安置,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傳真本局知悉
, (如附表二) 。
(二) 外籍勞工逕洽庇護機構收容時,庇護機構應即洽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
(三) 庇護機構接受地方主管機關安置或取消安置外籍勞工,應於廿四小
時內傳真本局,俾予確認。對於安置外勞應予造冊登記,俾予查核
。
(四) 本局於接獲外籍勞工安置或取消安置案件,即予註記收容或取消收
容,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傳真回復地方主管機關及庇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