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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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運用工會團體相關訓練資源,加強推動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以有效提昇其轉業或再就業之專長技能,促進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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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縣市級以上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工會團體,能研提並執行以
    就業為目的之訓練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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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訓練對象:
    1 失業者、轉業或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2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員工之轉業訓練。
    3 經營困難企業之轉型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專
      長轉換或第二專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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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方式:符合申辦訓練計畫補助之全國性總工會團體,得視實際辦
    訓需要,研擬訓練計畫,直接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省級各業聯合會
    及縣市總工會如有訓練需求時,應先提報相關之全國性總工會,併入
    其訓練計畫中提審,惟併案後如超過本計畫第十一項所規定同一單位
    當年度最高總補助額度上限時,得經由相關全國性總工會同意後,逕
    向本局提審計畫,由本局視當年度經費情形,審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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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計畫內容:申辦補助之訓練計畫除訓練項目外,其計畫內容應能達到
    協助失業者就業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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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職業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 總體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 (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
 (二) 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要件: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
      程時間配當進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如附表一、
      二、三、四、五,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費明細表) 。
 (三) 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訓原則等說明。
 (四) 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五) 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六) 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所申辦
      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1 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附表七) 。
      2 訓練場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 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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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補助原則:
 (一) 申請訓練經費補助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
      所訂之工作或服務項目。
 (二) 配合政府人力資源政策研訂之訓練計畫。
 (三) 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以計畫保證就業率
      愈高且具可行性者,優先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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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補助順序: (依下列項目核計,以符合項目之多寡依序排列)
 (一) 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明確
      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理訓練者
      。
 (二) 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四)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五) 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總體績效優良者
      。
 (六) 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七) 訓練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合格場地、設施、設備、師資
      等基本條件。
 (八)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九) 申請單位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
      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十)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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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訓練對象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接
      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行
      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
      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
      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
      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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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審查作業:
   (一) 申請計畫案由本局依據前列補助原則、補助順序、是否符合當前
        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二)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
        業。
   (三) 審查會議如有需要,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
        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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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本局得就訓練計畫中之學雜費 (含
      場地費) 、材料費、鐘點費、行政管理費及勞保費等項目,核予訓
      練經費補助,並參照本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標準及依
      據各該訓練計畫性質及內涵,核給補助數;單一班次補助最高以不
      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不在此限) ;惟同一單位全年度總補助訓練經費以不超過新
      台幣三○○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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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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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
        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
        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
        執行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
        訓證書。缺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經
        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但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本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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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接受補助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
      追蹤,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
       (格式如附表六之一、二) ;接受補助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
      會計業務及預估就業率達成度等實際辦理結果,將列入執行紀錄,
      並據作評核指標,其整體績效表現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
      ,將停止受理本計畫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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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
      宜;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
      向本局申請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項,其餘應於訓練結束後一個月
      內依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 (包括經費
      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憑證、學
      員成績考核表、受 (結) 訓學員名冊、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等) 報
      本局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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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