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1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省(市)政府符合左列條件者,得設就業服務中心:
  一、省以每一百萬個勞動力設一就業服務中心。
  二、直轄市以設一就業服務中心為原則。
  就業服務中心得依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就業服務站。
  就業服務站業務人員,由就業服務中心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3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介紹。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就業甄選。
  七、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
  八、職業分析。
  九、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發布。
  十、就業服務宣導。
  十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二、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三、上級政府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事項。
4
  就業服務中心得設課,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5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區域,由省(市)政府劃定。
6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秘書、課長、站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書記等人員為
  原則。
  前項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7
  就業服務中心之員額設置標準及計算方式,參考左列因素,由省(市)政府訂定之:
  一、勞動力。
  二、廠商家數。
  三、學校數。
  四、業務量。
  五、業務績效。
  六、交通狀況。
  七、區域發展需要。
  八、財務狀況。
8
  省(市)政府應依本準則訂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依法定程序核定實
  施之。
9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