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辦理本法第二十三條加強實施職業訓練事項之支出。
二、辦理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支出。
三、對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列人員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之補助支出。
四、辦理雇主配合進用前二款所列人員之獎勵事項之支出。
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創造臨時就業機會事項之支出。
六、辦理促進青少年就業措施事項之支出。
七、辦理創業貸款事項之支出。
八、辦理失業者輔助事項之支出。
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之支出。
十、其他加強促進國民就業事項之支出。
十一、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