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 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 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 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事項。
五 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 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 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 辦理技能檢定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 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
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 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 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