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1 條
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
事務,特設置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 12 條
雇主應自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之翌日起,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
數及勞委會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之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
業安定費,於次季第二個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基金繳納;雇主亦得不計息
提前繳納。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
按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