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 事務,特設置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主管機關。
雇主應自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之翌日起,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 數及勞委會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之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 業安定費,於次季第二個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基金繳納;雇主亦得不計息 提前繳納。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 按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