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
。
第 8 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
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
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
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
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