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二、胸部 X  光攝影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五、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六、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
七、漢生病檢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第二條所定人員之工作性質及香港或澳門地區疫情
,增、減或變更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