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及福利:
一 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六個月 (含) 以下者,按公務人員出國旅費標準支
給相關費用。
二 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六個月以上者,比照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遴聘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核薪標準支薪:第一類人員比照團長或專家:第二類人
員比照專家:第三類人員比照技師或技術員。並按地區特別加發地域
加給。
三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借調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辦理考績,並經銓敘部
核定 (備查) 有案之年資,於返國歸建後辦理退休時,得予併計;公
務人員辭職後擔任駐外技術團員,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再任公務人
員,於辦理退休時,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其曾擔任駐外
技術團員之年資得予併計,在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
公、私立學校、學術機構、財團法人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等其他身
份借調者,其退撫相關事宜,協調其主管機關依規定從優辦理。
四 派駐國外期間,由政府投保綜合保險及醫療保險。
五 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六個月以上者,當地住宿及公務交通,由政府 (或
當地政府) 提供。
六 任滿一年未接眷者,行年給予一個月之返國省親假,由政府提供來回
機票。
七 攜眷者,由政府提供眷屬一人之來回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