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獎勵: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非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五人以上者。
  凡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之事實,經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確認者,不予獎勵。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六月三十日。
3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義務機關(構)與非義務機關(構)應分別評比,其評比
  標準以「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標準值
  。
  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4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之評比標準值達0
  .一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
  一、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十名者,發給金牌獎一座。
  二、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十一名至第二十五名者,發給銀牌獎一座。
  三、二等獎:標準值列第二十六名至第五十名者,發給銅牌獎一座。
  四、三等獎:標準值列第五十一名至第一百名者,發給獎狀一幀。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時,以
  僱用年資評比。
  評比標準值達0.一以上而不在第一項各款獎勵範圍者,由省(市)、縣(市)勞
  工主管機關依權責獎勵。
5
  獲頒優等獎累積五次之績優機關(構),頒給三等楷模匾額一幀;累積十次者,頒
  給二等楷模匾額一幀;累積十五次者,頒給一等楷模匾額一幀。
6
  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得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檢附下列文件向
  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獎勵申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7
  前條獎勵申請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核後,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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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之獎勵,應公開表揚之。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