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輔導評量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接案晤談結果和案主基本資料,作初步就業目標相關因素分析,
以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二、針對案主個人、潛在工作環境及個人與工作適配性進行評量,必要時
轉介或邀集有關之專業人員如就業服務、特殊教育、個案管理、就業
輔具服務、心理衛生、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及其他相關專業等人員,
以團隊方式進行協商或安排有關之評量。
三、彙整各評量單位所提供書面之評量結果或過去之診療紀錄,教育資料
等,並視需要召開專業小組評量會報。
四、根據評量結果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並對後續個別化服務計畫提出
具體建議。
五、案主經評量得到安置後,若由就業服務員或個案主管理員發現案主有
再評量之需要時,得申請後續之評量。
前項所稱案主係指接受職業輔導評量之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