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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英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