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