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
學校共同調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