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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英
第 4 條
(刪除)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