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
,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
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核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
離職時,補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