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7 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
事宜。
第 11 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
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