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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英
第 4-1 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 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