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查察程序:
(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工檢查機構、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職務或接獲檢舉,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事實、證據者,應載
明違法事實、日期、地點及違反條文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移送
當地主管機關。
(二) 當地主管機關收到上述移送案件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程
序,查明有無違法事實。如查有具體違法事證,應依本法第六十三
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 當地主管機關自行檢查或接獲檢舉經查明違反本法事實者,於查明
後,應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