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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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協助未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非自願離職勞工,
    參加短期基礎電腦研習,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
    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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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任務:
      1 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 本計畫研習課程規劃與訂定。
      3 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4 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及申請就地審計等事宜。
      5 其他相關事宜。
 (二) 執行計畫單位: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 任
      務:
      1 推介研習對象參加研習。
      2 其他相關事宜。
 (三) 規劃研習單位:本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職訓中
      心) 任務:
      1 評選合格辦理研習單位。
      2 受理本計畫項下研習對象申訴事宜。
      3 研習費用之申領及核銷事宜。
      4 辦理研習單位控管及考核事宜。
      5 其他相關事宜。
 (四) 辦理研習單位:接受各職訓中心委託辦理短期基礎電腦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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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習對象:意願參加短期基礎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研習之失業給
    付請領者 (以下簡稱學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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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方式:
 (一) 各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服務區域範圍內評選具有
      執行短期基礎電腦研習能力之單位,以簽定採購契約方式辦理是項
      研習 (研習課程如附件一) ,並將合格辦理研習單位列冊送至各就
      服中心運用。
 (二) 各就服中心應對有意願參加研習之對象進行諮詢,認能達成本計畫
      之目的效益者,方得以單元為單位,開立學習券 (格式如附件二)
      供其憑以參加部分或全部學習單元,並將已協助參加研習名冊按週
      彙送至各該轄區職訓中心,辦理研習管理相關工作。
 (三) 學員應自發券日起七日內,持原開立學習券,就第一項合格辦理研
      習單位擇一報到,並於該單位完成所有學習單元之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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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研習費用:
    依實際參加研習之人\時計算,以每人每小時新台幣一三五元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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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費來源:於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費法定提撥額度下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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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核銷:由各職訓中心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核銷事
    宜 (辦理核銷應檢附下列憑證送本局,包括學習券、印領清冊、學員
    上課簽到 (退) 表及成績考核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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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成果統計:
    由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進度,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 (
    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三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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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自本計畫生效日起至各就服中心 (站) 請領失業給付者方得適用。
 (二) 申請學習券以一次為限,學習單元一經學員確認後,不得再要求增
      加課程。
 (三) 學員參加各項學習單元之研習以一次為限。
 (四) 學員自發券日起七日內未向辦理研習單位報到並經簽認者,該學習
      券失效。
 (五) 學員由辦理研習單位考核其研習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學員研習證書
      ,並於證書上登載其學習單元名稱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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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計畫奉核定後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實施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必要時經檢討後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