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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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協助未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非自願離職勞工,
    參加短期基礎電腦研習,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
    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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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任務: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本計畫研習課程規劃與訂定。
      3.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4.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及申請就地審計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二) 執行計畫單位: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
      任務:
      1.推介研習對象參加研習。
      2.其他相關事宜。
 (三) 規劃研習及管控單位:本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職
      訓中心) 
      任務:
      1.評選合格辦理研習單位。
      2.受理本計畫項下研習對象申訴事宜。
      3.研習單位之品質管控等事宜。
      4.研習費用之申領及核銷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四) 辦理研習單位:接受各職訓中心委託辦理電腦研習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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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習對象:意願參加短期基礎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研習之失業給
    付請領者 (以下簡稱學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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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 
 (一) 各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服務區域範圍內評選具有
      執行短期基礎電腦研習能力之單位,以簽定採購契約方式辦理是項
      研習 (研習課程如附件一) ,並將合格辦理研習單位列冊送至各就
      服中心運用。
 (二) 各就服中心應對有意願參加研習之對象進行諮詢,認能達成本計畫
      之目的效益者,方得以單元為單位,開立學習券 (格式如附件二) 
      供其憑以參加部分或全部學習單元,並將已協助參加研習名冊按週
      彙送至各該轄區職訓中心,辦理研習管理相關工作。
 (三) 學員應自發券日起十四日內,持原開立學習券,就第一項合格辦理
      研習單位擇一報到,並於報到後一個月內於該單位完成所有學習單
      元之研習。
 (四) 研習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學員到訓
      、離 (退) 訓之當日,申報其勞工保險加、退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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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習費用:
 (一) 研習費用—以每人每小時新台幣一一○元整支付,並依實際參加研
      習之人/時計算。
 (二) 保險費-比照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並依實際
      投保日數覈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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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於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費法定提撥額度下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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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銷:由各職訓中心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核銷事
    宜 (辦理核銷應檢附下列憑證送本局,包括學習券、學員名冊、收據
    或發票、學員上課簽到 (退) 表及成績考核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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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果統計:由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進度,於次月五日
    前送本局 (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三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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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學習券以一次為限,研習單元一經學員確認後,不得再要求增
      加課程。
 (二) 學員參加各項學習單元之研習以一次為限。 
 (三) 學員自發券日起十四日未向辦理研習單位報到並經簽認者,該學習
      券失效。
 (四) 學員由辦理研習單位考核其研習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學員研習證書
      ,並於證書上登載其學習單元名稱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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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奉核定後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