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目的:協助未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非自願離職勞工,
    參加短期基礎電腦研習,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
    技能。
2
二、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任務: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本計畫研習課程規劃與訂定。
      3、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4、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及申請就地審計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二) 執行計畫單位: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 任務
      :
      1、推介研習對象參加研習。
      2、其他相關事宜。
 (三) 規劃研習及管控單位:本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職
      訓中心) 任務:
      1、評選合格辦理研習單位。
      2、受理本計畫項下研習對象申訴事宜。
      3、研習單位之品質管控等事宜。
      4、研習費用之申領及核銷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四) 辦理研習單位:接受各職訓中心委託辦理電腦研習之單位。
3
三、研習對象 (以下簡稱學員) :
    1.申請失業給付經失業認定者。
    2.凡參與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勞工。
4
四、辦理方式: 
 (一) 各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服務區域範圍內評選具有
      執行短期基礎電腦研習能力及執行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單位
      ,以簽定採購契約方式辦理是項研習 (研習課程如附件一) ,並將
      合格辦理研習單位列冊送至各就服中心 (站) 運用。另隨時將開班
      學員報到參訓名冊傳送就服中心 (站) ,以利勾稽。
 (二) 各就服中心應對有意願參加研習之對象進行簡易諮詢,認能達成本
      計畫之目的效益者,方得以單元為單位,開立學習券 (格式如附件
      二) 供其憑以參加部分或全部學習單元。
 (三) 學員應自發券日起十四日內,持原開立學習券,就第一項合格辦理
      研習單位擇一報到,並於報到後一個月內於該單位完成所有學習單
      元之研習。
5
五、研習費用:研習費用-以每人每小時新台幣一一○元整支付,並依實
    際參加研習之人/時計算。
6
六、經費來源:於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費法定提撥額度下編列預算支
    應。
7
七、經費核銷:由各職訓中心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按季核
    銷事宜 (辦理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包括憑證封面、送審明細
    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習券、學員名冊、收據或發票、學員上課簽
    到 (退) 表及成績考核表等) 。
8
八、成果統計:由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進度,於次月五日
    前送本局 (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三之二) 。
9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參加本計畫研習以一次為限,研習單元一經學員確認後,不得再要
      求增加課程。
 (二) 學員參加各項學習單元之研習以一次為限。
 (三) 學員自發券日起十四日未向辦理研習單位報到並經簽認者,該學習
      券失效。
 (四) 學員由辦理研習單位考核其研習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學員研習證書
      ,並於證書上登載其學習單元名稱及時數。
10
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