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許可主管機關收到上述案件後,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 則及參照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裁量基準,裁量停業期限、廢止設立許可 或廢止證書。並得視其違反本法案件之性質、情節輕重、違反義務之 程度、所造成之損害、行為後之態度與違反次數等情況,於法定額度 內裁量加重或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