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後,於依本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依本辦法予以補助。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 險費。
保險人應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 康保險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應依保險人所送資料,辦理查核補助對象、減免、核退或 追繳健保費,並核實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