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後,於依本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依本辦法予以補助。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
險費。
第 4 條
保險人應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
康保險局。
第 5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應依保險人所送資料,辦理查核補助對象、減免、核退或
追繳健保費,並核實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