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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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
      、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二
      千元之獎勵金。但查獲案件中,有涉及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前段規定情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非法外國人者,依案件
      每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獎勵金。
(二)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之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
      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
      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
      。
(三)依前點規定檢舉、查處非法外國人者,應俟外國人遣返出國,其獎
      勵金始得發放。因特殊法定原因無法出國者,應於獎勵金核發清冊
      備註欄內註明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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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查緝受理機關及獎勵金申請、核發方式:
(一)由各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非法
      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案件。
(二)獎勵金由查處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之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之人員,檢附相關表件,依程序陳報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發給。
(三)查處案件中對於其中有民眾檢舉部分,應於申請表內註明清楚,並
      附上有關證明文件,一併由查處之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人員
      提出申請,依程序陳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發給。
(四)前二款之審核標準、申請表、證明文件及核發程序等,由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