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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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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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訓練宗旨:協助身心障礙國民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以開發身心障礙者
    潛能,培養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俾健全其身心、自力更生、服
    務社會、成為國家生產建設之重要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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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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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承辦單位:具合格條件之訓練單位 (以下稱訓練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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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推動辦理方式:於每年度開始前及年度期間,補助具合格條件之訓練
    單位辦理具就業導向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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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目標: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適性訓練,以獲得擬從事該職類工作
    之相關知識及技能,並且推介其就業或自行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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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訓練人數:由本局按年度預算並參考前一年度補助職類與人數作修正
    調整。倘有必要由本局再與直轄市政府勞工局及縣 (市) 政府共同協
    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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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訓練職類及課程規劃:
 (一) 訓練職類應經就業市場分析具就業可能性者。
 (二) 訓練目標區分為輔導學員進入一般性、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職場,
      應於規劃訓練前妥善評估。
 (三) 訓練課程內容、訓練期程、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及程度等,應與
      訓練目標相互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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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訓練單位基本條件:
 (一) 政府機構、學校、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服務項目應包含辦理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應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施、設備、師資等基本條件。
 (三) 訓練場地之環境空間應符合無障礙設備 (設施) ,並應具備相關主
      管機關所核發在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證明。
 (四) 組織應健全,具備良好行政作業能力,能辦理就業市場分析、研擬
      訓練計畫、職業輔業評量、開拓就業機會及輔導就業,並能依會計
      作業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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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補助原則:
   (一)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能有效持續輔導及安置結訓學員就業。
   (二) 訓練計畫能綜合平衡各區域及不同障礙類別、程度職業訓練需求
        ,落實就業導向,訓用合一之目標。
   (三) 以往推動辦理本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業務績效良
        好之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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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受理方式:
   (一) 年度前申請:訓練單位於擬辦理前一年度約九月份,檢附訓練計
        畫,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於十月份進行審查,十二月份完成核
        定後,即由訓練單位進行招生工作。
   (二) 年度中申請:訓練單位未即於擬辦理年度前提出申請者,亦可於
        年度中申請,惟所申請之訓練期程以六個月為限,俾利相關行政
        及會計核銷作業能於年度結束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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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審查程序:
   (一) 於年度前申請者:由本局初審各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後,再由本局
        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委員會,審查或複審各單位所提訓練計畫。
   (二) 於年度中個案申請者,由本局逕行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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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訓練對象:
      參加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人員,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職業輔導評量具備擬參加職
      類訓練之就業潛能。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
      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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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訓練類別及期程:
   (一) 訓練類別之定義:養成訓練係指有系統之職前訓練;進修訓練係
        增進在職員工之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工生產力所實施之訓
        練,不包含第二專長訓練。
   (二) 訓練期程應依職類特性、就業類型及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程
        度等予以規劃。
   (三) 養成訓練:訓練期程最長以一年為原則,以日間全日制實施,每
        日訓練時數最長以八小時為限,每個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百二
        十小時,最高以一百五十小時為限。
   (四) 進修訓練:訓練期程最長以半年為限,以夜間實施,每個月訓練
        時數應至少為六十小時。
   (五) 各職類班次之訓練期程,得依訓練職類之特性或評量個案具備就
        業所需之整體能力彈性調整;如經訓練單位評量個案有延長訓練
        期限以利其就業之需要時,得專案報請本局核准,並依據「本局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作業手冊」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辦理單元式訓練作業規定」辦理延長訓練期程。
   (六) 各職類、班次之訓練期程,均請規劃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結
        訓 (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屬結訓學員持續推介就業期) ,俾能如期
        在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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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訓練項目及標準:
   (一) 依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辦理,訓練經費
        補助項目包括:
        1 學員勞工保險費。
        2 學員個案輔導費。
        3 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4 學員職業輔導評量費。
        5 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6 教師鐘點費。
        7 學雜費。
        8 材料費。
        9 行政管理費。
   (二) 訓練經費補助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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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撥款及核銷:
   (一) 各訓練單位所擬計畫經本局核定並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後,將請款
        收據併同經費結構表及開訓學員名冊、師資名冊、課程表及契約
        書送本局辦理撥款。
        1 半年期 (含) 以下班次請撥全部款項。
        2 半年期 (不含) 以上班次,先撥上半期款;下半期款與上半期
          核銷經費併案送本局審核後撥付。
   (二) 結訓後一週內 (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 ,檢附相關原始憑證送本
        局辦理核銷,如訓練期間超過半年之班次,應分上、下半期核銷
        ,下半期經費亦須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
   (三) 辦理核銷作業時,學員個案輔導費、學員職業輔導評量費及學員
        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應請核附相關成效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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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應依照核定計畫進度執行,相關行政、
      會計、教務、輔導業務工作,應依據本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其要項如下:
   (一) 訓練單位應先就擬辦理訓練職類進行就業市場分析,輔導結訓學
        員進入職場之就業型態區分為一般性、支持性及庇護性等三類。
   (二) 訓練單位應依據就業型態及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程度,規劃
        訓練內容。
   (三) 所擬計畫經本局同意補助後,訓練單位即可進行公開招生。
   (四) 各訓練單位於招生時,應以相關評量測驗報名者之性向、適性職
        類及是否具備擬參加職類之就業潛能,以減少不適訓學員退、離
        訓或結訓後無法就業之情形,並避免造成訓練資源浪費;如有必
        要,可洽請就業服務機構或學校協助。
   (五) 開訓學員名冊,應於請款時送本局備查。開訓二週後學員若有異
        動時,應於一週內將名冊專案報送本局備查。
   (六) 訓練單位應建立學員個案資料,並按實際到訓人數,將學員個案
        紀錄簿按月填列資料,留存備查。
   (七) 本項訓練以就業為導向,訓練單位平時即應經常拜訪廠商,建立
        廠商資料,訓練單位於各班次學員結訓前二個月,應與各廠商、
        企業界及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業
        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以安排各學員就業。並於結訓時將結訓學
        員成績單暨其名冊併同推介就業成果統計表,送本局備查。結訓
        後一個月,仍未能推介就業者,仍應繼續輔導並請各就業服務機
        構協助推介其就業,至少輔導其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以上,結訓滿
        六個月並再作追蹤輔導。
   (八) 結訓學員由各訓練單位頒發結訓證書 (格式請參考作業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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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考核:訓練期間,本局得隨時會同有關單位及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派員實地瞭解學員訓練情形,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
      查證結果屬實者,本局得立即終止或撤銷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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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本局補助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以示範性質為原則,屬地區性
      者,應先向當地政府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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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依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身心障礙
      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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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本項計畫之訓練經費,由本局於各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預算
        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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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