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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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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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協助就業促進津貼所訂失業者獲得創業機會,以安定其生活,促進
    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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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
 (一)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七日後,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參
      加職業訓練;但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不
      得申請。
 (二)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或農民保險達三
      個月以上者,無須檢附「退保證明」。
 (三)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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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1、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之編列、撥付及核銷等事宜。
  2、辦理宣導、督導及考核等業務。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 (以下簡稱勞資處)
  1、調處關廠歇業勞資爭議並協調職訓局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事宜
        。
  2、配合職訓局辦理宣導、督導及考核等業務。
 (三) 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1、協調省市政府所屬行庫辦理創業貸款相關事宜。
  2、協調所屬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資格認定及創業計畫書檢查事宜
        。
 (四) 財政部及中華民國銀行同業公會
   督導行庫或函轉所屬會員銀行協助辦理創業貸款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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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用途 
 (一) 本貸款限於創業有關之用途為限。
 (二) 本貸款不得用於置產、救急償債、轉投資及生活費用等無營利收入
      之用途,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社會風俗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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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已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
    就業貸款」未滿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可就餘額部分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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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貸款利率 
 (一) 提供經承辦行庫認可之擔保品者,按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
      百分之一.五浮動計息。
 (二) 未提供擔保者,依承辦行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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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息補貼 
  由職訓局按月負擔年息百分之六貸款利息, (如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
    六時,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且還款以本息平均攤還方式為限) ,餘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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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息補貼期限 
  自領取貸款之日起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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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貸款限制 
 (一)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辦同性質
      之貸款,惟曾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未滿新台幣一
      百萬元者除外。
 (二)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
      參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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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期限 
    請於失業資格核准日期三個月內逕向行庫申請本項貸款,並於六個
    月內辦妥貸款事宜,且於銀行放款日起四個月內向職訓局申請利息
    補貼,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為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一
    日至十日,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向職
    訓局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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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及創業計畫書檢查通過後
      ,檢具申請表件 (內含創業計畫書等,共計三張) 向銀行提出申請
      。
 (二) 申請人憑銀行所開具繳交貸款利息證明,併同申請表件 (內含創業
      計畫書等,共計三張) 、開業證明及領據等,於十二 --- (三) 規
      定時間內函職訓局申請利息補貼。職訓局於核定補貼本項貸款利息
      後,函發核定函,並依申請表上轉帳帳戶核發補貼之利息金額。
 (三) 往後按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一日至十日前以掛號郵寄貸款
      利息證明、領據與核定函影本向職訓局申請利息補貼,逾期該季不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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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約處理 
    貸款人未能依約如期償還貸款,由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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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費來源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年於就業安定基金中編列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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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承辦銀行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