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程序:
一、於本要點公告之日起按季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 僱用獎助申請書一份。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 政府機構或經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開具之介紹
卡。
(四) 僱用名冊一式兩份 (包括: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最近三個月薪資
名冊《須蓋有公司圖記及負責人印章》) 。
(五)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農民保險三個
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雇主僱用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定就
業促進對象時,無須檢附) 。
(六)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應檢附原雇主開具之溝職證
明正本一份 (應載明離職原因、擔任工作、離職前一個月之待遇及
服務年資)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七)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特定就業促進對象者,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一份。
2.原住民:戶籍謄本一份或其他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3.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正本、影本一份。
4.中高齡者:身分證正、影本一份。
5.負擔家計婦女:戶口名簿正、影本一份 (需扶養親屬一人以上)
。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述証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