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年資滿十年或二十年,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
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者。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
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績效卓著之志願服務團隊。
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且實際從事有關勞工事務
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績效卓著之志願服務團體。
公民營事業單位、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且實際
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績效卓著之志願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