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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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 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二) 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 受處分對象因自行歇業他遷不明,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四) 受處分對象罰鍰金額在新臺幣四百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
      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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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數額,勞保局應於年度終了前,編製彙總表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會備查。
    前項彙總表應由勞保局相關處室主管審核並經稽核室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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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五點免執行之罰鍰數額,應由勞保局詳列於登記簿備查,並註明
    追償情形。債權憑證並應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聲請
    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