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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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結合各級政府及民間力量,以開拓視障者就業機會,有效規劃
    運用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協助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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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一) 視覺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法人機構及團體。
 (二) 從事視覺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法人機構及團體。
 (三) 視覺障礙者之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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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項目:
 (一) 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 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 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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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標準:
 (一) 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1 訓練經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及其標準予以補助。
      2 設備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規定辦理。
 (二) 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
      服務專案機構之經費標準予以補助。
 (三) 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依據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 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依據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 (院) 要點辦理。
 (五)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舉辦各項會議預算編列標準 (參考表)
      辦理。
 (六) 申請本基金經費補助,每一單位以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萬元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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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時間: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之經費需求,納入年度預算編列,俟完
    成立法程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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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理機關:
 (一) 縣 (市) 立案民間單位或受縣 (市) 政府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
      單位,向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二) 直轄市立案之民間單位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位,
      向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 全國性民間單位及受本委員會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位,向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但申請補助設置示範按摩中
      心 (院) 者,向設置地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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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1 申請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
        程) 、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
      2 前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
        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 (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 及備註 (
        註明規格、用途) 等項。
 (三) 法人登記書影本 (職業工會得以立案證書代之) 。
 (四)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 或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 。
 (五) 董 (理) 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記錄。
 (六) 最近二年之概算、決算、服務績效,及各縣市補助證明。
 (七) 經費預算超過補助額度時,應編列自籌款並附證明。
 (八) 申請單位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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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計畫審查:
    受理機關依下列審查申請補助計畫重點未符合規定者,不予補助。
    1 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審核該計畫是否必要。
    2 依計畫內容審核該計畫執行後是否達到計畫之目的。
    3 依申請補助項目審核是否符合規定。
    4 依目的及效益審核計畫執行對視障者就業促進之效益。
    5 依申請單位組織人力及前二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審核其計畫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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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計畫執行: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依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款。
 (二) 本基金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戶,不得併入各單位之營運
      經費使用,並於實際執行後如有賸餘款,連同其所產生之孳息一併
      繳回。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
      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函報原核准機
      關同意後方得辦理。
 (四) 接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採購業務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
      定辦理。
 (五) 本基金補助款之會計作業,由核准機關督導接受補助單位參照政府
      會計有關規定辦理,並檢具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六) 本基金補助之全年度持續執行案件,於年度終了時,補助經費未經
      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
      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報經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七) 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
      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
      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
      ,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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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監督及考核:
   (一) 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應隨時抽查其補助案件
        之執行情形。
   (二) 本基金委員會得成立查訪小組,定期前往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各級
        地方政府、民間單位,以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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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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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要點經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