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6 條
依本辦法辦理被保險人之職業訓練,失業者之訓練費用全額支給;在職被
保險人之訓練費用依公告全額或部分補助。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