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22 條
前條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者應負擔年息百分之
三,補貼期限最長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