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
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