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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英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 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