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七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 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