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 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