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紓困貸款 (以下簡稱本貸款) ,由勞工保險 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辦理。貸款業務由保險人指定金融機構辦理。
被保險人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向指定之金 融機構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查符合資格後,被保險人應於通知送達三十日內,向指定之金融 機構辦理貸款,逾期視同放棄。
被保險人申請貸款額度 (以下簡稱本金) ,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貸款 期間為三年。
貸款期間之年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為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 和以單利計算,年利率為當時公告之貸款期間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 之死亡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金及利息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 之保險給付抵銷之。
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本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者,於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 作請領殘廢給付時,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抵 銷之。 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外之其他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得領取之保險 給付金額,每次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清償止。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抵銷者,應於核定保險給付 時,一併以書面通知之。
保險人可抵銷之金額,應以被保險人未償還之本金餘額及依第六條規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合併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