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2 條
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紓困貸款 (以下簡稱本貸款) ,由勞工保險
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辦理。貸款業務由保險人指定金融機構辦理。
為審核本貸款申貸資格之需要,保險人及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得向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保險人信用紀錄。
第 7 條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
之死亡給付或請領第一等級、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之殘廢給付時,貸款視
為全部到期,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金及利息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
受益人得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
前項被保險人死亡,無保險給付得抵銷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
依法向其繼承人追償。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時,貸款視為
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
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保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
扣請領金額。
第 8 條
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本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者,於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請領第一等級、第
二等級、第三等級殘廢給付時,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之
保險給付抵銷之。
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外之其他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得領取之保險
給付金額,每次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清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