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22-1 條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
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第 44 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