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第 22 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