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時,應填具
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 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二 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 鹽場、農場、牧場、林場及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四 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 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 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 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
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 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備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
繳單位設立 (變更) 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