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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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協助財務困難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
    或其他欠費者辦理分期攤繳欠費,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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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須知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所應收取逾期未繳之各項保險費、滯納金、應追還之各項
    保險給付或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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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之分期攤繳,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之投保單位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欠費
      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
 (二) 欠費未滿十萬元者,以八期為限;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
      十期為限;二十萬元以上者,以十二期為限。
 (三) 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滯納金亦應連同保險費一併繳納,每期
      金額不得少於該投保單位一個月應納之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半
      數。
 (四) 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得恢復保險給付,
      但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仍應暫行拒絕給付並依法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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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應追還之保險給付或補助款之分期攤繳,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應追還保險給付或補助款,由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負責
      償還者,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於移送強制執行前,得請求
      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
      月。
 (二) 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
      1 應繳還金額未滿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 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 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 應繳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三) 由被保險人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三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
      1 應繳還金額未滿二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 應繳還金額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 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 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四) 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如任何一期未按期
      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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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申請分期攤繳時,應填立分期攤繳
    申請書 (如附件) ,並即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第一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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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須知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