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財務困難之投保單位、被 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辦理分期攤繳欠費,特訂定本須知。
六、申請分期攤繳,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情況特殊者,得專案簽請局 長核准,不受第三點第二款及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分期期數之限制 。 前項專案簽准之分期攤繳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五年之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