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合乎第二條規定情事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之全體勞工。
前項第三款規定所稱全體勞工,不包含定期契約及未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
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特定產、職業,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