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補助標準:
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
之補助案,其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申請該辦法第八
條規定之補助案,其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但申請單
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又同一申請單位及同一計畫主持人,
每年以補助一個計畫案為限。
前項每案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專題研究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標準表」補助 (見附件一
) 。
(二) 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
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標準表」補
助 (見附件二) 。
(三) 職災勞工重建及輔導評量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訓練經費標準表」 (見
附件三) 及「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輔導評量經費標準表」 (見附件四) 補助。
(四) 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
體理由,經本局同意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