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計畫簽約及變更或展延: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辦妥簽約手續。若
無法辦理簽約時,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但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情形,若無正當理由未依時簽約,視同放棄補助之權利,本局
得撤銷該計畫之補助。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契約書、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
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計畫,並自收到同意補助核定函之當月
起一年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不予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需展
延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報經本局同意,如需展延者以一次
為限,期限最長為一年,展延所需額外增加之費用,本局不予補助
,計畫執行完竣如補助款項尚有賸餘,應即時解繳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