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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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標準:
    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
    之補助案,其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申請該辦法第八
    條規定之補助案,其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但申請單
    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又除延續性之補助案外,同一申請單
    位同一類別,每三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每案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專題研究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標準表」補助 (見附件一
      ) 。
 (二) 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
      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標準表」補
      助 (見附件二) 。
 (三) 職災勞工重建及輔導評量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訓練經費標準表」 (見
      附件三) 及「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輔導評量經費標準表」 (見附件四) 補助。
 (四) 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
      體理由,經本局同意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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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方式:
 (一) 每一申請單位申請同一類別及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
      為限。如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
 (二) 二年以上之延續性計畫,應於第一年提出申請,並敘明總計畫目標
      、分年度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及經費概算。
 (三) 申請單位應依照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實施計畫 (格式如附件五) ,並檢具下列書件各二十份
      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申請書。
      2 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3 主持人資歷證照影本。
      4 計畫內容摘要。
      5 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補助單位名稱、計畫名稱、計畫摘要、緣由
        與目的、計畫目標、人力需求、計畫主持人資歷、經費概算表、
        辦理方法、辦理期間、預期成效及申請補助金額。
      6 計畫之績效評估方法。
      7 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
        、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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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計畫簽約及變更或展延: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辦妥簽約手續。若
      無法辦理簽約時,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但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情形,若無正當理由未依時簽約,視同放棄補助之權利,本局
      得撤銷該計畫之補助。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契約書、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
      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計畫,並自收到同意補助核定函之當月
      起一年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不予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需展
      延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報經本局同意,如需展延者以一次
      為限,期限最長為一年,展延所需額外增加之費用,本局不予補助
      ,計畫執行完竣如補助款項尚有賸餘,應即時解繳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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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撥款方式:
    本局對實施計畫補助之撥款方式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但受補助單位
    有特殊需要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分期撥款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受補助單位與本局辦妥簽約後,檢送領據 (樣張如附件七
      ) 請款,本局則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 第二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
      中報告一式一份、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核
      可後,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三) 第三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
      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磁片乙份,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
      審查核可後,核實撥付實施計畫之賸餘款 (不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百
      分之三十) 。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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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受補助單位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認定歸屬本局
      所有者外,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惟對於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及
      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