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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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規定
    之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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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符合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
    規定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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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
    補助總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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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
    補助標準如下:
 (一) 專題研究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標準表」補助 (見附件一
      ) 。
 (二) 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
      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標準表」補
      助 (見附件二) 。
 (三) 職災勞工重建及輔導評量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訓練經費標準表」 (見
      附件三) 及「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輔導評量經費標準表」 (見附件四) 補助。
 (四) 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
      體理由,經本局同意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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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書件送達本局;郵寄者,以
    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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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 申請補助單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事
      項,每年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二) 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三) 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
      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四) 申請單位應依照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實施計畫 (格式如附件五) ,並檢具下列書件各二十份
      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申請書。
      2 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3 主持人資歷證照影本。
      4 計畫內容摘要。
      5 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補助單位名稱、計畫名稱、計畫摘要、緣由
        與目的、計畫目標、人力需求、計畫主持人資歷、經費概算表、
        辦理方法、辦理期間、預期成效及申請補助金額。
      6 計畫之績效評估方法。
      7 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
        、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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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
 (一) 書面審查:本局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位
      條件或計畫主持人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文件不齊全者,應
      於接獲本局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 學者專家初審:
      1 本局應將申請案之基本資料填入「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
        重建補助初審表」 (如附表六) ,並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學
        者專家初審。
      2 申請補助之金額在伍佰萬元以下者,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初審,但
        申請補助之金額超過伍佰萬元者,則送請三位學者專家初審。
      3 學者專家應於接獲本局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就計畫內容與中
        央主管機關施政目標及年度重點補助方針之符合度,計畫辦理方
        法合理性、可行性及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等,作成書面審查意見
        送回本局。
      4 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 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核:
      1 由本局彙整學者專家初審意見,提請委員會審核。
      2 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 審查委員會審核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 委員會審核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局年度預算經
        費額度內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 為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
        工作。
      6 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四) 本局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同意補助案件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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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簽約及變更或展延: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辦妥簽約手續。若
      無法辦理簽約時,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但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情形,若無正當理由未依時簽約,視同放棄補助之權利,本局
      得撤銷該計畫之補助。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契約書、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
      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計畫,並自收到同意補助核定函之當月
      起一年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不予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需展
      延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報經本局同意,如需展延者以一次
      為限,期限最長為一年,展延所需額外增加之費用,本局不予補助
      ,計畫執行完竣如補助款項尚有賸餘,應即時解繳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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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方式:
    本局對實施計畫補助之撥款方式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分期撥款方式
    如下:
 (一) 第一期:受補助單位與本局辦妥簽約後,檢送領據 (樣張如附件七
      ) 請款,本局則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 第二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
      中報告一式一份、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核
      可後,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三) 第三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
      告一式五份,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核可後,核實
      撥付實施計畫之賸餘款 (不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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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對本計畫款項之支付,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 (見附件八) 規定辦理,並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 (
      如發票、收據等) 。
 (二) 受補助單位申請撥付第二、三期經費時,應將計畫實施期間支出經
      費所取得之原始憑證,逐一粘貼支出憑證粘存單依序核章,並依照
      計畫補助項目之順序編號、分類整理裝訂成冊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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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規定應檢附之報告,其內容依下列規定:
   (一) 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 計畫執行進度
        2 補助經費運用概況
        3 初步效益分析
        4 遭遇之困難與問題
   (二) 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 計畫執行成果
        2 經費收支報告
        3 計畫目標達成程度
        4 效益評估
 (三) 實施計畫內核有國外差旅費者,應於檢送期末報告時,一併檢附中
      文之出國心得報告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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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或繳交期中、期末及出國心得報
      告者,本局不再核給該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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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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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央主管機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本局派員實地訪查時,受補
      助單位應就計畫實施概況、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實施效益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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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應隨時注意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實施進度,如受補助單位未依進
      度確實執行時,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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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認定歸屬本局
      所有者外,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惟對於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及
      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